作者:李建偉主編出版日期:2010-4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書名: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系列:(1-7冊)總定價:388元 1、民法60講李建偉定價:76.00元2、刑法48講袁登明定價:52.00元3、訴訟法、司法制度51講鄧其斌馬明亮王海燕定價:58.00元4、國際法學、商經(jīng)濟法49講 段慶喜王小龍 定價:56.00元5、行政法、理論法學、論述題59講 林鴻潮王鍇鄒建章定價:66.00元6、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核心法條必背李建偉等 定價:38.00元7、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配套練習李建偉等 定價:42.00元 眾合為什么:我的法學教育觀 《司法考試專題講座》第八版序 李建偉[①] 一 作為學生、教師與學者,我本人身在國內外多所法學院近二十載,尤其對于我國法學院的教育模式多有近距離觀察,間或有一點點思考。按照我的理解,我國630多所法學院的本科教育更類似于一種經(jīng)院式的教育,對于其中絕大多數(shù)的二三類法學院而言尤其如此,司考培訓的主要對象以及本書的讀者,多有出身其間者,故下文的探討多數(shù)讀者會有興趣。按照德國學者雅斯貝爾斯的描述,經(jīng)院式教育關心的只是傳統(tǒng)的 繼承 :教師的職責只是照本宣科,他本人并不身臨其境地參與到原始的科研工作中去;所有的知識都已經(jīng)按部就班地被加以系統(tǒng)化;某些作家、某些著作被奉為權威,所有的教學材料都被壓縮成了刻板的條條框框;教師僅僅是一個傳聲筒,其角色特征是非個性化的,隨時都可以被另外一個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取而代之。在這種教育模式之下, 真正感興趣的只是那些中規(guī)中矩、傳之久遠的東西,他只想知道結果,并且就像歌德筆下的浮士德那樣,只想把白紙黑字的結果帶回家去。 [②]無疑,陳舊教育模式的痕跡在許多方面都有顯露,所有這些,與我們心目中的法學教育理念可能有所差距。 雅斯貝爾斯認真地論證,大學是一個由學者與學生組成的、致力于追求真理之事業(yè)的共同體。[③]大學之所以為大學,使得傳授真理成為其義不容辭的責任,人們出于尋求真理的唯一目的而群居于此,不受任何限制地探求真理,并且為真理而真理。因為真理可以經(jīng)由系統(tǒng)的研究獲得,所以科研乃大學的第一要務。因為真理也必須得到傳播,所以教學成為第二重要的任務??傊?,大學應該 堅守 的精神就是兩個:知識的傳授、精神的傳遞。但是,科研和教學都不能從作為一個整體的教育過程里游離出來。在法學,其科學研究和職業(yè)教育都具備教育學上的功效,因為它們都不僅是傳授事實與知識,還會喚起一種意識的培養(yǎng)和精神的傳遞,二者結合起來才能鑄就一種充滿活力的培養(yǎng)人的教育,法學教育的內涵才會豐富起來。愛因斯坦曾說: 學校應該永遠以此為目標:學生離開學校時是一個和諧的人,而不是一個專家。 蔡元培也曾說: 教育者,養(yǎng)成人格之事業(yè)也。使僅為灌輸知識,練習技能之所用,而不貫之以思想,則是
機械之教育,非所以施于人類也。 換言之,上大學是來學做人的,把受教者培養(yǎng)成人,而非充當國家之機器、商業(yè)之機器或者工具。要時刻牢記,培養(yǎng)健全人格的人才是大學教育的最終目的所在。 但與此同時,每一個國家與社會對于其創(chuàng)立的大學又有一種現(xiàn)實的預期,因為大學為公共服務領域內那些需要具備科研能力和學術訓練的職業(yè)提供了畢業(yè)生。于是大學自然又是服務于現(xiàn)實目的的機構。一方面,教育應指導社會而非追逐社會,所以大學應有圍墻,和社會保持一定的距離;另一方面,大學還要走出校門參與社會實踐。這兩個方面并不矛盾。法學從來都是一門入世的學問,法學學者從來就有一種強烈的社會使命感。事實上恢復法學教育的30多年來,我們的法學學者除扮演教師與學者的角色外,還將學術研究與當下社會緊密地聯(lián)系起來,憑借知識與學術以各種形式參與到社會活動中去,或參與立法居民意之巔,或參政議政處廟堂之間,或充當公共知識分子對各類社會問題發(fā)表各種見地,或兼職律師穿梭于法庭,或傳播法律影響社會大眾,孜孜不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