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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圖
近日公布的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2013年,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為64.96分,較2012年的63.69分略有提高,但仍僅處于及格水平。調查還顯示,在社會公眾中,越年輕、文化程度越高的受訪者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滿意度越低。
以新思想、新技巧和新技術等知識智力密集型要素為核心的創(chuàng)意設計類產業(yè)歷來是我國知識產權侵權的“重災區(qū)”,建筑設計、時尚設計、計算機軟件等行業(yè)更是重中之重。
建筑作品維權難
近年來,我國大型工程建設項目,尤其是城市大型標志性建筑物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不斷增多,但真正維權成功的卻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在于訴訟難度。
以2012年的中國商業(yè)地產建筑設計第一案——SOHO中國訴重慶美全抄襲望京SOHO建筑設計為例,盡管上訴方設計師列舉出若干實質性的獨特設計及設計師原始文件作為相關證據,但業(yè)內人士的看法是,建筑設計這種創(chuàng)意性的項目涉嫌抄襲在法律上很難界定,公共領域特別是建筑物的外觀想說獨創(chuàng)性很難,除非申請了排他性的專利。而即使企業(yè)申請了專利,要防止別人侵權,也必須花費大量精力去辨別、搜集證據資料,解決的過程和時間都會相當漫長。也正因此,該案至今尚無定論。
ECOLAND易蘭集團建筑設計院副總經理王秀娥認為,建筑設計維權難很大程度上要歸咎于對著作權的放任。“房地產開發(fā)商和設計師就建筑設計簽訂合同時,大多開發(fā)商會在合同中注明‘在支付設計費用后,由其獨享或與設計者共享設計圖紙的著作權’。在這種情況下,設計師的圖紙可能會被其他開發(fā)商使用,但圖紙極有可能是簽訂協議的開發(fā)商提供的,這樣一來設計師就很難維權。”王秀娥指出,“對于知識產權的分配也是非常復雜的,一個項目的完成涉及開發(fā)、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多個單位的參與,因此對于建筑作品的維權問題,中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保護建筑著作權
就是保護創(chuàng)造力
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建筑作品解釋為,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具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并且具有審美意義。
獨創(chuàng)性是建筑設計作為著作權客體受到保護的最基本、最實質的特性,它體現了設計師不同于其他人的智慧和創(chuàng)造力。保護建筑著作權實際上就是保護創(chuàng)造力。
在我國建筑設計的實踐中,“類比設計”已是行業(yè)心照不宣的事實。而這種潛規(guī)則的背后,又是建筑行業(yè)的特殊性決定的。王秀娥表示,在建筑設計領域,設計師能夠參照的建筑外觀形態(tài)其實是非常有限的,因為自然界能夠提供的形態(tài)也非常有限。加上建筑設計領域受現代建筑材料等方面原因的限制,實現革命性創(chuàng)新實屬不易。
一個尷尬的現實是,盡管建筑設計出自設計師之手,但開發(fā)商的意見往往決定了建筑設計能否有所突破。一位在外資事務所工作的年輕建筑師對此透露出無奈之情:“在中國,投資方更為推崇國外的設計師,中國建筑師得到獨立設計大型項目的機會并不多,而且往往要按照投資方的要求大量修改方案。對于大多數投資商而言,在市場利益沖擊下,建筑物的建造已不再局限于滿足人的使用需求,而是成為制造財富的工具。方案最終會變成什么樣兒,設計師自己完全無法掌握。”
反對抄襲、鼓勵創(chuàng)造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對于建筑行業(yè)來說,則意味著要走出“類比設計”的怪圈。盡管創(chuàng)新空間有限、執(zhí)業(yè)環(huán)境不盡如人意,但學會“戴著鐐銬跳舞”已成為設計師一項必備的技能。
公平的建筑市場
有賴于法律體系的完善
建筑設計一般來說,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我們平常所說的建筑設計作品就是這三個階段的產物,最多的表現為平面圖紙、各類概念、示意圖、工程設計圖等,有時還會以CD、VCD、照片等各種載體來反映。凡是形式有獨創(chuàng)性的建筑設計作品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不過這經歷了一個過程。
據知識產權專家李德成介紹,我國1990年制定的《著作權法》中并沒有與建筑作品相關的明確規(guī)定。2001年10月修訂的《著作權法》順應了國際著作權立法保護與建筑有關的作品的發(fā)展趨勢,在第三條第四款明確將建筑作品與美術作品一同列入其保護范圍。同時,該條第七款規(guī)定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即建筑物、設計圖、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建筑作品著作權保護對促進我國的建筑設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法律及我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對建筑作品著作權的保護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幾乎是一片空白。
李德成認為,這與建筑作品著作權保護法律的不健全有很大關系。有些規(guī)定過于寬泛,有些則缺乏實務操作性。“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就尤為重要,因為合同在當事人中起到法律約束的作用。”李德成說,“隨著包括建筑設計咨詢在內的服務業(yè)的全面對外開放,涉及建筑設計作品的著作權糾紛會越來越多,這就要喚醒業(yè)界對建筑設計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意識。不論是設計方還是建設方,都應該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一方面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好自己;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他方的合法權利,共同營造一個公平的建筑市場。”